邓晓容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陈某与曾某同居关系抚养纠纷

发布者:邓晓容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35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陈某与被告曾某于2010年左右相识,双方确认了恋爱关系但并未结婚,后被告曾某于2012年6月25日在上海生下了非婚生女,取名陈某某,现年7岁。2012年9月后双方分居直至现在,陈某某一直跟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自2019年2月起停止向原告支付生活费,幼儿园教育费用共计24200元均是由原告垫付,被告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原告陈某在无法协商且联系不上被告的情况下,不得已委托律师邓晓容提起诉讼,后经代理律师调解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给原告,并承担诉讼之前产生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

律师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款“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时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