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陈某与被告曾某于2010年左右相识,双方确认了恋爱关系但并未结婚,后被告曾某于2012年6月25日在上海生下了非婚生女,取名陈某某,现年7岁。2012年9月后双方分居直至现在,陈某某一直跟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自2019年2月起停止向原告支付生活费,幼儿园教育费用共计24200元均是由原告垫付,被告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原告陈某在无法协商且联系不上被告的情况下,不得已委托律师邓晓容提起诉讼,后经代理律师调解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给原告,并承担诉讼之前产生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
律师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款“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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