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晓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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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班组追讨民工工资,法院判决负有支付义务的劳务公司承担月利率2%的逾期支付利息损失

发布者:邓晓容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61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被告甲公司将A工程承包给被告乙公司。被告乙公司将该工程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原告肖某。该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按合同约定,被告乙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约68万元,被告乙公司仅支付了51万元,尚欠约17万元未支付,双方未做整体结算,但对民工工资进行了清理,尚欠民工工资102380元未支付。

代理意见:原告肖某在催收无果后,委托邓晓容律师提起诉讼,邓晓容律师通过对案件证据材料整理分析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乙公司虽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但被告乙公司对原告班组的民工工资盖章予以确认,并委托被告甲公司代为支付了一部分,对尚欠部分,被告乙公司应承担支付的民事责任。被告甲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鉴于被告乙公司拖欠款项长期未予支付,原告肖某已经付清民工工资,参照当前民间借贷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约定上限标准,确定由被告乙公司应支付原告肖某从2018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要求支付的为人工工资,属于可以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款范围,应当得到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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