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晓容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内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邓晓容律师|时间:2019年10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99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乙诉李某某、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陈某乙

被告:李某某、汪某某

案情简介:

李某某分别于2013年10月11日、2014年1月17日、2015年9月23日向陈某甲借款240万元。2018年7月17日,陈某甲与陈某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陈某甲将其对李某某的债权转让给陈某乙,借款本金共计240万元,年利率为24%。2018年8月3日,陈某甲向李某某、汪某某的户籍地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已于2018年7月17日将上述借款本息债权转让给陈某乙。王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12月登记结婚,2015年3月离婚。

陈某乙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汪某某、李某某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承担240万元的债务及利息。汪某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邓晓容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经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院最终驳回了陈某乙要求汪某某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大额举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