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案外人张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载着原告,且两人都是未成年人,该车与被告李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事故致张某、董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中董某受伤严重,经过三次住院手术治疗。原告前两次诉讼主要针对医疗费进行了诉讼,保险公司也给予及时赔偿。本次系第三次诉讼,诉讼前,原告由于伤情稳定,做了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司法鉴定同时给出了三期鉴定意见,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期限鉴定意见。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是否应该得到支持,伤残赔偿金是否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审理经过:
诉前被告对原告的司法鉴定未提出异议,诉讼中被告主张原告系未成年人,不应该支持误工费,另外,原告为农村户籍,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原告举证证明,其受伤时系在幼儿园上班,上班时已满16周岁,另外其上班之前在某某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教育专业。
案件结果概述:
法院判决认定原告事故发生前在某某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在某某幼儿园上班两个月,月工资1500元,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予以支持,且按照城镇标准支持了残疾赔偿金,对原告其他诉求也予以部分支持。
结语和建议:
一、关于未成年人误工费是否应该得到支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所以,十六周岁已经达到了法定的工作年龄,可以参加工作,既然可以参加工作,就应该获得工作报酬,受伤后就应该有误工费损失。
二、农村户籍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应该考虑的因素
农村户口的受害者按城镇标准计赔主要基于两个要素,一是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二是居住生活在非农村区域达一年以上。具体而言,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
1、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年龄女在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
5、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
6、户籍属于成都五区农村户口,未被征地;
7、外来务工的建筑工人,在一个或多个建筑工地连续务工超过一年;
8、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就职于某单位超过一年,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以上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作者: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季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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