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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不是想骑就能骑

发布者:季伟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 |398人看过举报

 

        近年来,电动车以其节能、环保、轻便、价廉的优势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然而电动车给老百姓带来便利的同时,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却也屡见不鲜。2018年全年,如皋法院共审理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1547件,其中判决结案542件,其余以调解或撤诉结案。1547件案件中,因电动车引发的纠纷超过10%;而以判决结案的案件中,超30%的涉及电动车。该类案件呈现几大特点:电动车是否被认定为机动车,对案件审理结果影响较大;电动车违规现象频发,多需承担事故责任;驾驶人越来越低龄化、事故伤亡率较高、责任人赔偿能力差。以下几起涉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案件,从不同的侧面警醒电动车驾驶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非机动车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2017年10月11日 ,李小小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机动车道行驶变道进入非机动车道时,车辆前部与对向行驶由展志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前部相撞,致李小小、展志秀受伤,两车损坏,展志秀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10月14日死亡。

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认定,李小小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疏于观察,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先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展志秀驾驶非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是该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李小小、展志秀分别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展志秀家属与李小小达成调解协议,李小小分期赔偿展志秀家属210000元。

法官提醒: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且违反相应的交通法律,发生交通事故时亦要承担不利于己方的后果。因此,非机动车驾驶者应当遵守交通规则,莫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被认定为机动车,电动车应按机动车规则赔偿

2017年11月19日 ,杨李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朱良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朱良受伤,两车损坏。朱良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12月6日死亡。

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李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左转弯时,观察疏忽,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确保行车安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朱良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未确保行车安全,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故认定杨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朱良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8年4月,如皋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李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6月,如皋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杨李赔偿朱良家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824456元。

法官提醒:根据4月15日出台的电动车新规,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时速应控制在 25公里/小时以内,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55kg,且应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电动车一旦被认定为机动车,往往会面临无证驾驶、未上号牌、未投保交强险等属于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并且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也无法适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赔偿规则。

未成年人需谨慎驾驶电动车

2017年4月26日,13岁的高小华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其祖母)沿如皋市大江线由北向南行至某木业公司路段,与对向行驶的蔡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致蔡云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认定,高小华未满16周岁夜间驾驶电动自行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在道路左侧行驶,观察疏忽,遇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蔡云无与此事故相关的违法或过错。高小华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小华发生事故前已经发现对向有车子从南向北过来,但其仍在道路东边向南行驶,事故发生前正左向与其祖母说话,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遇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法院认定高小华承担事故90%的赔偿责任。木业公司未经批准私自安装减速垄,且在减速垄损坏后仍未及时拆除,增加了通行车辆和人员的安全隐患,酌情认定木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高小华年满13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父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由其父母赔偿蔡云家属各项经济损失721673.97元、木业公司赔偿80186.20元。

法官提醒:电动车虽然快速、便捷,但稳定性、刹车系统的安全性能不如自行车,未成年人遇到紧急事件的控制能力弱,很容易导致惨剧的发生。而且未成年人往往性格冲动,骑行电动车一般车速较快,远远超过电动车骑行规定的车速,容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还有些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时喜欢在路上玩漂移、打角度、急速转弯、比赛超车,做出一些非常危险的动作。有些未成年人骑电动车还经常搭载同学、家人,或者不好意思拒绝其他同学要求搭乘的请求,这样车身重量增加,遇有情况保持车辆平衡和刹车更加困难,增加了危险性。家长作为监护人,一定要充分履行监护职责,不能让未满16周岁的子女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车;作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要听从家长的劝告,不要任性骑车上路,以免酿成祸患,后悔莫及。(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作者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

作者: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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