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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税”每个月工资相差4万 劳动者诉企业“讨薪”获支持

发布者:季伟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 |528人看过举报

港城普法 

         出于避税目的,一些企业发给的劳动者报酬会出现两本账,一旦遇到纠纷,该如何认定?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员工李某实际工资6万元/月,而合同载明2万元/月,工作不到一年即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共计42万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元,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2016年6月底,正在求职的李某与一家影视动漫公司的股东及总经理王某相谈甚欢,王某也有意聘请李某来公司工作,并在之后的电子邮件往来中明确,给李某开出的工资为每月6万元(税后),提成另算。2016年7月初,李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销售工作,但薪资却载明为每月2万元(税后)。

签合同前我就和公司法人以及王某就劳动报酬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签合同时完全是出于避税问题考虑。庭审中,李某陈述,合同签订后,每个月4万元工资差额一直由王某个人账户支付。

但在工作了8个月后,李某就没有再收到薪水,直到2017年10月,公司向李某出具了一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因为单位解除。李某认为,被告理应支付15个月工资90万元,但实际仅支付了48万元。

庭审中,关于王某向原告李某支付的大额款项,被告不承认是工资:既包括许多无法报销的费用,也有一定程度补贴的意思,还想通过这种方式激励原告在项目上努力工作,但款项都是大股东考虑到全体股东的利益,以个人名义支付的,并非是公司支付给原告的,更不可能是工资报酬。此外,被告辩称,双方是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上选择单位解除是划错了地方,应该选择协商解除(单位提出)

关于原、被告约定的工资标准,法院认为,王某发送电子邮件与双方签订合同之间短短几天时间内,工资待遇发生如此大的变化,本就有违常理;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均向原告支付过款项,且每次金额均是4万元的整数倍,这与王某在电子邮件中承诺的工资标准一致,足可认定原、被告约定的原告的工资为6万元每月应为客观事实。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认为,被告庭审中虽陈述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却未能提交任何协商解除的证据。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告未告知原告事实理由及依据,亦未给予申辩机会,也未告知工会,故在理由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李某工资及赔偿金共计48万元。

【法官连线】在工资标准问题上,少一些假动作、小招数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应通过书面劳动合同予以确定,但是,承办法官提醒:在劳动关系的缔结及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会基于其作为管理者的优势地位与劳动者签订并不能真实反映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以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故劳动者只需初步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此基础上,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交证据否定劳动者主张的事实,即应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衡量。

不过,在劳资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形下,劳动者一旦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其他工资的发放金额及方式,也就很难证明自己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因而在经济补偿金计算、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加班费计算等都处于劣势,也将面临较大经济损失。有的是部分用人单位未能依法诚信用工之故,也有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谋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引以为戒,在工资标准问题上,多一些清晰明确,少一些假动作、小招数。承办人表示。

 

作者单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作者:游进国 艾家静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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