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单位工作中受伤,单位未对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受伤一个月后王某自行到人社部门进行工伤申报,人社部门认定王某为工伤,认定后,王某带着治疗期间医院发票到人社局进行医药费报销,人社部门告知工伤申报之前的费用不能报销。该笔费用应该由谁承担呢?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区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人社部门不能报销。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作者,季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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