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伙关系?
案情:
成某系某金属制品公司法人,金某系某金属制品厂负责人,两人相约与案外人武某合伙生产防盗门,为了便于生产借用成某公司的场地。合伙期间,三人出资购置机器,约定成某负责财务、金某负责招人,孟某系金某找来的销售人员。经营期间生意惨淡,合伙人之间谈散伙事宜,一直未有结果。不成想,金某、孟某以与某金属制品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索要欠发工资。仲裁结果驳回申请人金某、孟某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观点:
1、在被申请人处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法人参与视为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至今生产机器仍被被申请人使用;
2、被申请人员工参与经营管理。
被申请人观点:
1、三人系合伙纠纷,成某合伙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2、被申请人员工参与合伙管理系受成某委托;
3、三人之间的合伙事实具有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采购单据作证;
4、武某作证,三人系合伙且与被申请人无关;
5、孟某与三个合伙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裁决:
仲裁委采信被申请人观点,认为三人之间系合伙关系,驳回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案件启示:
1、合伙之间存在信任基础,一旦信任基础不在必然产生纠纷,合伙之处怎么都好,谈散伙怎么都不成。合伙之前形成协议,详细约定合伙期间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形及解决方法,更为重要的事,遇到合伙进行不下去时,合伙协议约定了详细的退出方式及合伙财产、债务的清算方式,计算方法;
2、像本案合伙人成某系某金属公司法人,且合伙经营的产地系借用公司场地,甚至借用公司某商品商标贴牌销售,再者公司其他员工参与做账。这些表象的东西都指向合伙生产经营与公司有关系;
3、合伙人之间未形成书面的合伙协议,但合伙人之间日常的微信聊天记录指向了三人存在合伙事宜,经济活动要留痕,没有留下任何痕迹可能要为自己的信任买单;
4、不排除申请人想以这样低成本的方式处理合伙事宜,但是其对于法律认知存在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只能处理与劳动人事纠纷,不能处理合伙纠纷,即使是调解也是不能出具仲裁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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