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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发布者:季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974人看过举报

经济活动中,尤其是借贷合同中,经常会看到既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又有公司的印章,此时的借贷是公司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亦或是公司与个人的共同债务,不能一概而论。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作为公司的代表人,不同于一般的公司代理人,法人因其代表人身份系法律规定授予的,在参与民事活动时,无需公司另行授权,法人的签名和盖章应当具有同等效力,一般情况下债务应由公司承担。但在很多具体情况下,还要看具体情形予以认定。

第一种情形,只有公司法人在借贷合同上签字,这种情形如何认定,这种情况下,要结合借贷合同,参照交易习惯、公司事后是否予以追认、资金的使用情况、出借人在出借时的认知情况、利息及违约金的支付情况等予以综合认定。

第二种情况,有法人签名也有公司印章,这时该如何认定?首先要看签名及盖章的格式,比较正规的格式是出借人的位置有法人签名,但签名之前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字样,公司印章盖在公司的全称上面。没有特殊情形的情况下,一般认为是公司的债务。但如果在出借人的位置是法人签名与公司印章前后排列,这种情况下未明确公司法人的身份,个人签名与公司印章处于同等位置,如果排除个人系法人的身份或公司代理人的身份,认定公司与个人系共同债务人是没有异议的,那么是否个人系公司法人就一律认定为公司债务?这种情形下可以参照第一种情形的认定方法予以综合认定,无法确信就是公司债务的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公司与个人的共同债务。

但无论哪种情形,如果在借贷合同中对债务人予以明确或在以后的履行中,对于债务人双方有共同的认可,借贷主体就不会存在纠纷。另外,在债务履行中保存好往来的凭证,给综合认定预留充分的证据材料,以便探析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

以上仅代表本律师的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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