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某甲,女,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建墨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福建墨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乙,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24年10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黄某乙向黄某甲偿还借款本金225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3023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6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为98.4元;以本金22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7日起至5月23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为576.99元;以本金22500元为基数,2024年5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借款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的4倍即年利率13.8%计算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080.37元),前述款项暂计共24255.76元;二、判令被告黄某乙向原告黄某甲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三、判令由被告黄某乙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黄某甲变更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黄某乙向黄某甲偿还借款本金225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3023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6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为98.4元;以本金22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7日起至5月23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为576.99元;以本金22500元为基数,2024年5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939.45元);前述款项暂计共24114.84元;二、判令被告黄某乙向原告黄某甲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三、判令由被告黄某乙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包括公告费4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2024年1月7日至2024年2月4日期间存在生意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冻品,双方结算后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3023元,后双方一致同意将所欠货款转为借款。2024年2月23日,双方通过“腾讯电子签”签署《个人借条》,确认了前述借款的存在。借条约定:借款本金为23023元,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2%,逾期还款利息年利率为12%,黄某乙应于2024年5月23日前还本付息,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条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公告费、公证费、鉴定费等。黄某乙仅在2024年3月6日还款523元,剩余款项至今尚未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能还款。
黄某乙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1月7日至2024年2月4日期间黄某乙向黄某甲购买冻品结欠货款,后经结算,黄某乙尚欠黄某甲货款23023元,双方一致同意将所欠货款转为借款。2024年2月23日,双方通过“腾讯电子签”签署《个人借条》,确认了前述借款的存在。借条约定:借款本金为23023元,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2%,逾期还款利息年利率为12%,黄某乙应于2024年5月23日前还本付息,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条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公告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签署《个人借条》后,黄某乙于2024年3月6日还款523元,尚欠22500元及利息未还。黄某甲经向黄某乙催讨未果,诉讼来院请求解决。诉讼过程中,黄某甲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6000元、公告费400元。
上述事实,有黄某甲提供其《居民身份证》、黄某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腾讯电子签《个人借条》、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屏、《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公告费缴纳票据》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高律师的庭审陈述等为证。黄某乙对黄某甲提供的上述证据没有到庭质证,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黄某甲、黄某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出具腾讯电子签《个人借条》给原告,将因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款项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商一致的结果,并未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悖,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现被告向原告借款尚欠22500元未还,有被告出具的腾讯电子签《个人借条》、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律师的庭审陈述等为证,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且已生效,依法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还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借款225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2024年5月23日前还本付息,并约定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均为年利率12%,并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借款本金23023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6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为98.4元;以本金22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7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为576.99元;自2024年5月2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腾讯电子签《个人借条》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案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公告费4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2500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6000元、公告费4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甲225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3023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6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98.4元;以本金22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7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576.99元,自2024年5月2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
二、被告黄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黄某甲律师费6000元;
三、被告黄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黄某甲公告费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元,由被告黄某乙负担;被告黄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如违反本条款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陈勇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