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决水罪,是指故意破坏堤坝、水闸、防洪设施或改变水流方向,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 114 条、第 115 条)。
二、刑法条文
第 114 条(危险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5 条第 1 款(实害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 115 条第 2 款(过失决水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犯罪构成要件
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实施决水行为(作为:炸坝、挖堤、毁闸;不作为:负有防洪义务而不履行),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需实际损害,危险即既遂)。例:汛期挖开河堤致水流向居民区;炸毁水库大坝;堵塞河道引发上游泛滥。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14–16 周岁不负刑责(不在《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所列 8 种罪内)。
主观方面:故意(直接:希望水患发生;间接:放任危害结果);动机(报复、泄愤、争水等)不影响定罪。
四、认定要点(罪与非罪 / 此罪与彼罪)
罪与非罪:关键看是否危及公共安全。不构罪:村民争水浇地、小规模扒渠放水,仅致局部农田受损,无公共安全危险。构罪:行为可能导致村镇被淹、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
决水罪 vs 过失决水罪:决水罪:故意,危险即既遂,处罚更重。过失决水罪:过失,需实际严重后果才入罪,处罚较轻。
决水罪 vs 破坏生产经营罪:决水罪:危害公共安全,客体更广、量刑更重。破坏生产经营罪:仅破坏生产经营(如农田灌溉),不危及公共安全。
五、量刑
故意决水罪未造成严重后果:3–10 年(第 114 条)。致人重伤 / 死亡 / 重大财产损失:10 年以上、无期、死刑(第 115 条第 1 款)。
过失决水罪造成严重后果:3–7 年。情节较轻:3 年以下或拘役。
六、典型案例
案例 1:甲因与村邻矛盾,深夜挖开村边河堤,致洪水冲毁农田、房屋,未伤人。定决水罪(既遂),量刑 3–10 年。
案例 2:乙维修水库时操作失误致堤坝溃塌,下游村庄被淹、多人伤亡。定过失决水罪,量刑 3–7 年。
七、核心总结
决水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故意 + 危险即既遂,严惩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水患行为。
区分关键:公共安全危险性、主观故意 / 过失、后果是否严重。
李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