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112 条、第 113 条:资敌罪与相关罪的对照
一、法律条文(《刑法》第 112 条、第 113 条)
第 112 条【资敌罪】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3 条(加重与附加刑)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危害国家安全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核心构成要件(四要件)
1. 客体:国家安全(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政权安全)
2. 客观方面(必须同时满足)
时间:战时(国家宣布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遭敌突袭时)
对象:敌人(国内外带军事性质、危害国家安全的武装力量)
行为:供给(出售、赠送、交付等,有偿 / 无偿均算)
内容:武器装备 / 军用物资武器装备:枪、炮、弹药、坦克、军机、舰艇、军用通讯设备等军用物资:军服、军被、医疗用品、军粮、油料等
3. 主体:一般主体
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主流观点:外国人 / 无国籍人一般不构成本罪,可按间谍罪等处理)
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4. 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战时、明知对方是敌人、明知供给会危害国家安全,仍为之)
三、关键要点
行为犯:只要战时实施供给行为即既遂,不要求实际造成危害结果。
“战时” 认定:全国人大 / 常委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遭敌突然袭击时自动进入战时。
与近似罪区分资敌罪:战时 + 供给军用物资 / 武器,对象是交战敌人间谍罪:平时 / 战时均可,参与间谍活动、提供情报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助境内组织 / 个人实施叛乱等,非直接供给敌人
四、量刑阶梯
基本情节: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情节较轻:3–10 年(如少量物资、未造成实际危害)
情节特别严重:可判死刑(如大量武器导致重大战事失利)
附加刑:必须剥夺政治权利,可并处没收财产
五、实务提示
非战时向境外提供物资,一般不构成本罪,可能涉走私、非法经营等。
军人 / 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李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