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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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作者:李强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4次举报
2026-05-06

《刑法》第 111 条合规自查清单

一、法律条文(《刑法》第 111 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附加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 56 条、第 113 条)。

  • 死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判处死刑(第 113 条)。




二、构成要件(四要件)

1. 客体:国家安全与利益

  • 核心: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军事、政治、经济、科技等核心利益。

  • 对象:国家秘密:分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保守国家秘密法》)。情报:关系国家安全、尚未公开或不应公开的事项(含非秘密但敏感信息)。

2. 客观方面:四种行为之一 + 指向境外

  • 窃取:秘密手段(盗窃、偷拍、黑客等)非法获取。

  • 刺探:打听、侦察、套取、利诱探知。

  • 收买:以金钱 / 物质利益换取涉密信息。

  • 非法提供:持有人违规交付、出售、告知境外方。

  • 关键点:接收方必须是境外机构 / 组织 / 个人(含外国驻华机构、外籍人士、无国籍人)。

3.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 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中国公民 / 外国人 / 无国籍人均可)。

  • 单位不构成本罪;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 明知对方是境外主体、明知是涉密信息、明知行为危害国家安全,仍积极实施。

  • 无需特定目的(如颠覆政权),只要为境外获取 / 提供涉密信息即构罪。




三、量刑标准(最高法司法解释)

1. 情节特别严重(10 年以上 / 无期,可死刑)

  • 窃取 / 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

  • 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

  • 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如国防 / 外交重大损失)。

2. 一般情节(5–10 年)

  • 一项机密级国家秘密;

  • 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

  • 造成严重损害。

3. 情节较轻(5 年以下 / 拘役 / 管制 / 剥权)

  • 单项秘密级国家秘密或普通敏感情报,未造成严重后果。




四、与间谍罪(第 110 条)区别

  • 本罪(第 111 条):卖密 / 送密给境外,无需加入间谍组织,无间谍任务要求。

  • 间谍罪(第 110 条):参加间谍组织 / 接受间谍任务 /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侧重间谍活动本身。




五、常见风险与合规提示

  • 不要向境外(含外企、外籍同事、境外网站)提供任何未公开的政务、军事、经济、科技信息,即使标注 “内部”“敏感” 而非 “秘密”。

  • 涉密文件 / 数据严禁跨境传输(邮件、网盘、微信、U 盘等)。

  • 被境外询问敏感信息时,拒绝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12339)。

一、人品素养 本人以责任立身,坚守诚信初心,正直靠谱、诚信尽责,是值得当事人全心托付的专业法律伙伴。曾直面重大安全事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中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120********2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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