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111 条合规自查清单
一、法律条文(《刑法》第 111 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附加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 56 条、第 113 条)。
死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判处死刑(第 113 条)。
二、构成要件(四要件)
1. 客体:国家安全与利益
核心: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军事、政治、经济、科技等核心利益。
对象:国家秘密:分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保守国家秘密法》)。情报:关系国家安全、尚未公开或不应公开的事项(含非秘密但敏感信息)。
2. 客观方面:四种行为之一 + 指向境外
窃取:秘密手段(盗窃、偷拍、黑客等)非法获取。
刺探:打听、侦察、套取、利诱探知。
收买:以金钱 / 物质利益换取涉密信息。
非法提供:持有人违规交付、出售、告知境外方。
关键点:接收方必须是境外机构 / 组织 / 个人(含外国驻华机构、外籍人士、无国籍人)。
3.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中国公民 / 外国人 / 无国籍人均可)。
单位不构成本罪;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明知对方是境外主体、明知是涉密信息、明知行为危害国家安全,仍积极实施。
无需特定目的(如颠覆政权),只要为境外获取 / 提供涉密信息即构罪。
三、量刑标准(最高法司法解释)
1. 情节特别严重(10 年以上 / 无期,可死刑)
窃取 / 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
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
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如国防 / 外交重大损失)。
2. 一般情节(5–10 年)
一项机密级国家秘密;
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
造成严重损害。
3. 情节较轻(5 年以下 / 拘役 / 管制 / 剥权)
单项秘密级国家秘密或普通敏感情报,未造成严重后果。
四、与间谍罪(第 110 条)区别
本罪(第 111 条):卖密 / 送密给境外,无需加入间谍组织,无间谍任务要求。
间谍罪(第 110 条):参加间谍组织 / 接受间谍任务 /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侧重间谍活动本身。
五、常见风险与合规提示
不要向境外(含外企、外籍同事、境外网站)提供任何未公开的政务、军事、经济、科技信息,即使标注 “内部”“敏感” 而非 “秘密”。
涉密文件 / 数据严禁跨境传输(邮件、网盘、微信、U 盘等)。
被境外询问敏感信息时,拒绝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12339)。
李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