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况
某木材加工企业与自然人签订加工承揽协议,约定由对方自主组织亲属、亲友团队完成木糠加工工序,企业仅提供场地、原料与基础设备,按成品吨位统一结算承揽费用,人员排班、用工管理全部由承揽方自行负责。承揽方作业时意外受伤,事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企业支付劳动报酬。仲裁委采信其主张,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并判令企业支付报酬。企业不服仲裁结果,委托覃一珂律师提起诉讼维权。
办案核心思路
接受委托后,覃一珂律师梳理完整证据链,重点提取承揽合同原文、产量结算单据、现场管理记录等材料,区分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核心特征:一是对方自行招募、管理工作人员,企业不进行考勤、人事管控;二是报酬按加工总量结算,无固定月薪、社保、福利等劳动用工待遇;三是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经济依附性。庭审中围绕劳动关系认定法定标准展开辩论,清晰论证双方仅为加工承揽合作,不具备劳动关系成立要件。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覃一珂律师代理意见,判决确认企业与该自然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无需承担 500 元劳动报酬给付义务,本案诉讼费由对方承担。本案成功撤销不利仲裁裁决,帮助企业规避工伤、薪资等一系列劳动用工风险。
实务提示
企业外包加工业务时,规范签订承揽合同、留存结算与人员管理证据,可有效区分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避免被认定用工承担额外法律责任。
覃一珂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