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法条解读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而使义务人产生永久抗辩权,可以行使该权利对抗权利人的请求权的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用普通诉讼时效,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是3年。
2.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民法典》及其他民事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定时效期间,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时效期间为四年;《海商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
3.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起算规则:
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3.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4.海上旅客运输赔偿时效,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行李灭失或损坏的请求权诉讼时效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
5.依据确权生效判决主张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自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算。
(四)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1.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辩;
2.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3.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三、注意事项
(一)诉讼时效法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不得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二)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等请求权基于其特殊性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三)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而适用除斥期间。
四、总结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是为了适应社会生活中交易方式与类型趋于创新,权利义务关系趋于复杂的现实情况,且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以法律形式规定诉讼时效旨在稳定财产关系,避免财产关系长久处于不肯定状态;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增强维权意识;保证法院更好的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