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法条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对于胎儿因为尚未与母体分离,不是独立的自然人,不能依据民事权利的一般规定进行保护。因此,《民法典》就在十六条中明确了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第一,在遗产继承方面,娩出前胎儿父亲去世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视为独立自然人),享有继承权,参与遗产分配。
1、娩出时为活体的,遗产归婴儿,由其母亲监管(此时其母亲为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按原被继承人(其父亲)的遗产处理(即法定继承);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遗产按婴儿的遗产处理,归其母亲(此时其母亲为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案例:甲和乙于2000年9月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两人共有财产折价为20万元。2010年甲在一次事故中不幸身亡。当时,乙怀孕4个多月。甲家中还有一个已参加工作的弟弟。甲死后其弟弟声称:哥哥既然已经死亡,嫂子就应该带着嫁妆回娘家去,没有继承的权利,自己作为江家唯一的后人,所有财产应归他所有。乙不同意回娘家,并将甲的弟弟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的遗产(应为其与乙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乙、乙腹中的胎儿继承(为胎儿保留继承的份额),甲的弟弟没有继承权。
第二,接受赠与方面,娩出前,胎儿接受赠与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性质为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1、娩出时为活体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转移赠与的财产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①经过公证②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③道德义务性质的除外;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赠与合同成立但不生效;赠与人无需履行;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案例:儿媳妇刚怀孕其公公就赠与胎儿一根金条(涉及道德义务不能撤销),娩出时为死体的,赠与合同不生效,公公不用履行金条的给付;娩出时为活体的儿媳妇可以以婴儿的名义要求公公履行转移赠与财产的义务。
第三,在侵权行为方面,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害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视为已出生),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1、娩出时为活体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的名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2、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三人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3、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根据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对胎儿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案例:孕妇与丈夫开车外出,与一辆违章大货车相撞,丈夫死亡,孕妇受重伤,胎儿亦受到撞击致出生后存在智障,其母可以作为婴儿法定代理人请求货车方进行赔偿。
三、总结
本条是为了确立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一般规则,以填补我国民法在胎儿利益保护上的立法空缺。法律除了保护人生存于人世间的这段时间外,还向前延伸保护胎儿的利益,向后延伸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因此,《民法典》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不应仅仅狭隘地理解是为了保护胎儿,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加强对自然人的保护。我们在保护胎儿利益的时候也要利用这坚实的法律基础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