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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影响工伤认定

作者:北京德衍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年10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1次举报


    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具备五种具体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其中包括“(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这一具体情形,同时又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也引发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的具体情形均同等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规定并不产生矛盾冲突。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非只有“劳动关系存在”这个唯一前提条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对不存在劳动关系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对用工中发生事故伤害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特殊规定。

北京德衍律师事务所简介北京德衍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由复转军人、党员和知名院校毕业生为核心组成的专业律师队伍,律所团队具有强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通州区
  • 执业单位:北京德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311100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