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专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9日 12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李芳(化名)与被告陈强(化名)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2011年,陈强因建房需资金周转,陆续向李芳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后陈强偿还部分款项,双方于2015年10月25日结算,陈强重新出具借条,确认借款7万元,并约定于2015年11月26日结清,未约定利息。此后,陈强累计偿还51000元,剩余19000元至今未还。
律师策略: 李芳委托张律师和邓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律师团队采取以下策略:
收集并整理了李芳与陈强之间的借款和还款记录,包括借条、微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确立借款事实。
计算了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起诉之日的利息,并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鉴于陈强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律师团队确保了法庭能够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请求法院判决陈强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案件结果: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陈强需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李芳借款19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10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驳回李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陈强负担。
本案中,张律师和邓律师的专业代理帮助李芳追回了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有效维护了李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