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专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9日 8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律师代理的原告“吴某”与被告“殷某”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原告吴某请求法院解除购房合同,判令被告殷某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赔偿装修及家具损失12000元。原告吴某与被告殷某签订购房合同,后因购房资格问题,双方就公证全权委托手续产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按时支付剩余房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吴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殷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吴某主张,因购房资格未到,双方约定由被告办理全权委托公证,但被告拒绝办理,且擅自更换房屋钥匙,导致原告无法使用房产。被告殷某辩称,原告未按时支付剩余房款,且在未支付全款前擅自将房屋挂中介出售,被告更换钥匙是为维护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殷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对合同解除均有过错,被告应退还原告定金20万元,不支持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原告明知无购房资格而签订合同存在过错,不支持原告要求赔偿装修及家具损失的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定金20万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除原告吴某与被告殷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限被告殷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某定金200000元;
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共计636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1870元,由被告殷某负担44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