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 A 于 2022 年 4 月至 2025 年 5 月受团伙纠集担任线上聊手参与介绍卖淫活动,参与作案时长超三年;其与团伙其他人员共同涉案获利五万余元,个人单独非法获利40421元。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被告人 A 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审查起诉阶段延续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法院审理前对其执行逮捕。被告人 A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归案后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案另有两名参与聊手人员,二人参与犯罪时长、个人违法获利金额均远低于被告人 A。被告人 A 家属委托善能律师为其辩护人。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
3.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
5.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无再犯风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方可适用缓刑;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不少于一年。
6.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全部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上缴国库;作案工具视情况处置,个人合法财物予以返还。
(二)对应量刑档位
个人非法获利累计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直接认定为介绍卖淫罪 “情节严重”。
? 非法获利<5 万元(普通情节):《刑法》第 359 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满足条件可争取缓刑。
? 非法获利≥5 万元(情节严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律师介入及应对措施
善能刑辩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全流程辩护工作:
1. 全面阅卷梳理案件事实
调取全部案卷材料,核对团伙运营模式、被告人 A 参与时间、转账流水、获利明细、到案经过、退赃凭证、认罪认罚笔录等全部证据,确认被告人 A 系团伙次要执行者、属于从犯,同时固定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三大法定、酌定从宽情节。
2. 沟通检察机关争取从轻量刑
审查起诉阶段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完整陈述从犯、自首、全额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建议缓刑。公诉机关综合全案情节,提出实刑量刑建议。
3. 庭审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开庭审理过程中,善能刑辩律师围绕法定从宽情节展开辩护:
(1)被告人 A 仅为底层聊手,听从团伙组织者安排开展工作,在整体犯罪链条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
(2)被告人 A 接到公安通知后主动到案,全程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3)案发后第一时间全额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主动消除违法获利带来的社会危害;
(4)全程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
同时律师当庭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请求法庭综合各项从宽情节对被告人 A 适用缓刑。
四、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全案事实、证据、量刑情节综合评判后作出认定与判决:
1. 法院采纳善能刑辩律师提出的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轻处罚辩护观点,对被告人 A 予以减轻、从轻处理;
2.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缓刑意见,法院评判:被告人 A 涉案时间跨度超3年,个人非法获利金额偏高,犯罪情节较重,对缓刑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 最终判决:被告人 A 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先行羁押期限依法折抵刑期;已退缴的全部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个人手机予以返还。
五、律师办案心得
1. 本案除了未适用缓刑,其实远低于“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刑期,也属于“普通情节"中刑期较少的情形,低于二年。
2. 不少行为人误以为仅线上聊天招揽嫖客、不直接接触卖淫人员不属于犯罪,实际线上引流、对接嫖客属于典型介绍卖淫实行行为,共同参与团伙运营即构成共同犯罪,底层聊手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 一旦涉介绍卖淫类案件,第一时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能够最大程度降低刑期、减少罚金;拖延配合、隐匿赃款、拒不认罪会大幅加重处罚。所以越早委托律师越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