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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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能刑辩成功案例|介绍卖淫罪:虽涉及未成年人无法争取缓刑,实刑仅八个月

发布者: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7月29日|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本案被告人 B 与同案另一被告人均来自同一小县城来浙务工,正值青壮年,小学文化。通过网络牵线介绍卖淫,与前一篇案例《两迷途青年以身试法,终为其争取到缓刑,无须坐牢》相似,非法获利不多,但因涉案对象系未成年人(已满14岁),属于法律明确从重打击情形,不适用缓刑。若涉案对象为未满 14 周岁幼女,将单独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量刑直接五年以上,性质又不一样了。2024 年 8 月初短短 3 日内,二人明知涉案卖淫人员为 14 周岁未成年人,仍通过网络渠道招揽嫖客。二人分别非法获利2100元。案发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后续依法逮捕,全程羁押于看守所。被告人 B 家属委托善能律师为其辩护人。

二、法律依据

(一)定罪与量刑基础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二人涉案次数、获利未达到多人、大额获利的 “情节严重” 标准,在五年以下区间量刑。

  2.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单独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五年以上起刑。(本案是已满十四周岁)

  3.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人共同实施介绍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统一评价犯罪事实。

  4.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坦白可从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5. 《刑法》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应当没收,供犯罪使用的作案工具依法收缴。

(二)涉未成年人从重处罚司法解释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介绍未成年人卖淫,仅一人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类案件从严惩处,即便具备初犯、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也难以满足 “犯罪情节较轻” 的缓刑核心判定标准,基本不适用缓刑。

三、律师介入及应对措施

接受家属委托后,善能刑辩律师全面梳理案件,确立认可罪名、穷尽全部从轻情节,全力争取最短实刑刑期的辩护思路,具体工作如下:

  1. 多次会见,稳定当事人心态,固定完整坦白情节 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向当事人清晰讲解涉未成年人卖淫案件的从重处罚规则、认罪认罚制度作用,引导其完整、稳定供述全部涉案细节,无隐瞒、无翻供,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取聊天记录、转账流水、辨认笔录等全部电子证据与书证,夯实坦白核心从轻情节。

  2. 梳理全部酌定从轻情节,形成完整辩护意见 阅卷后整理全部有利事实: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涉案周期极短,仅短短数日作案,未形成长期、规模化招嫖链条;个人非法获利金额较低,主观牟利动机弱;家属主动全额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消除违法收益;羁押期间遵守看守所管理规定,日常表现良好。

  3. 审查起诉阶段沟通量刑,争取最低实刑幅度 律师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完整罗列全部从轻情节,客观说明当事人务工谋生、一时失足的背景,请求检察机关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最大限度下调刑期。公诉机关综合全案,给出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实刑量刑建议。

  4. 庭审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从轻裁量 庭审中,辩护律师发表五点辩护观点:一是对指控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二是当事人归案后全程坦白,认罪态度诚恳;三是系初犯,无过往违法犯罪记录;四是家属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悔罪行为真实;五是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请求法庭结合全部从轻情节,采纳公诉机关从轻量刑建议。

四、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定二人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从重处罚,结合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情节作出判决:

  1. 被告人 B 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三百元;刑期自刑事拘留当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判决生效后按期缴纳罚金。

  2. 被告人 B 家属退缴至法院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手机依法没收处置。

五、律师建议

(一)核心警示: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基本无缓刑空间,处罚大幅加重

  1. 普通成年卖淫人员:介绍 2 人次以上才构罪,获利较低、初犯、退赃认罪认罚,大概率可争取缓刑,无需关押;

  2. 已满 14-18 周岁未成年人:仅介绍 1 人次即构成刑事犯罪,法定从重处罚,即便全部从轻情节齐备,司法实践极少适用缓刑,基本判处实刑;

  3. 未满 14 周岁幼女:若实施引诱卖淫行为,单独定引诱幼女卖淫罪,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起步,属于重罪,量刑大幅升级。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法律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涉黄犯罪坚持零容忍从严打击,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二)网络招嫖牵线均属于介绍卖淫,线上取证极易案发

通过社交软件、短视频平台发布招嫖信息、转发联系方式、对接嫖客,全部属于介绍卖淫实行行为,线上聊天、转账记录均可完整固定证据,公安机关极易溯源抓捕,不存在线上作案难以查处的情况。

(三)不慎涉案后的正确处理方式

  1. 第一时间如实坦白,拒绝销毁聊天、转账记录、串供掩盖事实,坦白是法定从轻核心依据;

  2. 家属主动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以实际悔罪行为最大限度降低刑期;

  3. 案发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区分涉案人员是否为未成年人,预判案件能否取保、缓刑,制定精准辩护方案;

  4. 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稳定认罪态度是法院从轻量刑关键。

(四)写在最后

务工青年应当树立合法创收意识,依靠正规劳动获取收入,切勿贪图短期灰色收益,远离各类涉黄行业、社交圈子。文化程度低还可以学一门手艺,三百六十行都需要人,蓝领人才也是未来社会巨大的缺口。价值观正一点、手脚勤快一点才是硬通货,完全没必要自暴自弃。我们生活在这么一个繁荣、安定、和平的国土和年代,这才是属于我也少不了你的资本!人身不易,大好年华更应该珍惜,莫等闲,白了少年头。头顶同一片蓝天白云,这也是属于我也少不了你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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