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
李某通过网约车平台某科技公司搭乘案涉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据此,与李某订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即承运人应当是网约车平台科技公司,并非某汽车租赁公司。因此,李某主张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某汽车租赁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基本案情 ??
2021年10月17日11时许,李某通过网约车平台某科技公司,搭乘吕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案涉事故发生时,李某落座于车辆后排,未系安全带。该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案涉车辆驾驶人吕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涉车辆登记于某汽车租赁公司名下。李某遂以某汽车租赁公司作为承运人违反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为由,起诉请求某汽车租赁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赔偿款共计723916.56元。
案件焦点 ??
乘客搭乘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损害,选择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作为请求权基础主张违约责任,责任主体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判决 ??
一审判决:某汽车租赁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支付赔偿金333403.56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王律说法 ??
乘客搭乘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因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发生竞合,乘客可选择提起侵权责任诉讼或合同责任诉讼。
一、侵权责任之诉
侵权责任之诉是基于法律对公民基本权益的保护,根据司机与网约平台不同的合作模式,确定责任主体:
1、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即网约平台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司机独立运营。司机以独立运营者身份接入平台。此时,若发生事故,不能直接依据上述条款让平台承担替代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台无需担责,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安全保障义务,平台仍需承担相应的承运人责任。
二、合同责任之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由此可知,与乘客订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即承运人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即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主体承担责任。
第一,从合同的规则设置来看,网约车平台系格式合同等规则的单方制定者。网约车平台在其研发的打车软件中事先设置了包括计价标准、派车原则、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及相关规则,而其他主体无论乘客、司机还是其他运输主体,均没有改变相关规则的权利和能力。
第二,从合同的订立过程来看,网约车平台处于合同直接订立者的地位。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打车,意在与网约车平台之间订立运输合同,并没有选择特定司机或其他运输主体的主观意图,乘客下单时也并不能确定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信息及司机身份,而网约车平台在派单时却享有选择司机等权利。
第三,从合同的履行特征来看,网约车平台扮演着组织管理者的主动角色。虽然网约车平台并未直接履行合同,但其对履行过程全程进行组织安排、监督管理甚至调度控制,网约车司机仅系接受网约车平台指派以其名义履行合同义务的履行辅助人,如在原本指派的司机无法履行运输义务时,网约车平台有权调配其他司机提供运输服务。
第四,从合同的利益分配来看,网约车平台享有绝对的支配性权利。网约车平台不仅可以直接获取合同收益,而且对于计费标准、收费方式、收益分配比例等与收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均享有充分的话语权和决定性的支配权限。
因此,网约车司机或其他运输主体系网约车平台公司的驾驶辅助人,乘客无权直接请求驾驶辅助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