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传销犯罪案件,辩护人介入后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发展人数是否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方可追究刑责。辩护人通过逐层逻辑推导,利用“盟主”晋升规则(直推不少于10人)及在案人数(34人)推算出甘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至多不超过24人,进而论证其行为未达立案标准。
案件历经二审开庭审理,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重审阶段,检察院主动变更起诉,将违法所得由47万降至20万,量刑建议同步调低。辩护人在重审中进一步从《刑法》第224条之一及立案追诉标准出发,指出公诉机关对甘某发展人数及层级未完成举证责任,且甘某仅为园主级别,系底层参与者,主观上对行为违法性缺乏认识,情节显著轻微。
法院在维持主刑不变的前提下,将甘某违法所得追缴由47万元改为20万元,罚金由10万元降至5万元;同案马某违法所得由85万元改为45万元,罚金由12万元降至6万元。辩护人的精细化辩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财产权益,当事人对辩护效果给予高度认可并赠送锦旗。本案亦体现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证明标准不得因被告人认罪而降低**的裁判原则,对同类传销案件的辩护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张振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