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代某作案时年仅15周岁,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未适用缓刑。我们在上诉期间接受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经系统梳理案卷材料、深入研判事实与法律问题,形成了以“责任年龄与实行过限”为无罪辩护基石、以“程序违法”为刚性抗辩核心的双线并进策略,并在二审期间积极促成赔偿谅解,最终实现改判缓刑的辩护效果。一是紧扣责任年龄与实行过限,夯实罪责认定基础。本案首要争议焦点在于:代某事前“约架”行为与李某在斗殴中突发实施的重伤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链条。我们依据《刑法》第十七条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在案证据,通过时间线梳理与行为分解,清晰论证了李某的重伤行为系其个人临时起意所为,具有明显的突发性和独立性,已明显超出事前约定的斗殴合意范围,代某对此缺乏主观预见可能性。该论证有效切割了代某与重伤结果之间的直接责任关联。二是,以程序违法为核心刚性抗辩,冲击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经细致审查,我们发现侦查机关在伤情鉴定程序中存在严重瑕疵——鉴定意见形成后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家属,导致辩护方丧失了通过及时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以对案件定性核心证据提出有效质疑的程序权利。该程序违法直接侵害了上诉人的辩护权,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我们据此提交了《程序违法情况说明》,并明确提出排除或不予采信该鉴定意见、启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组织鉴定人出庭质证等请求,形成了刚性程序抗辩与实体辩护的有效呼应。三是,积极推动认罪悔罪与赔偿谅解,消除社会矛盾。在强化法律抗辩的同时,我们积极引导代某及其家属真诚认罪悔罪,在二审期间经耐心沟通与协商,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有效修复了社会关系,为量刑改判奠定了重要的事实基础。四是,争取取保候审,为缓刑判决创造现实条件。我们在二审审理期间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经充分论证代某无社会危险性、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等事实,成功为代某争取到取保候审。这一程序性成果不仅保障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更为二审改判缓刑提供了前置条件。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改判代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本案的成功改判,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司法贯彻,也彰显了程序正义与实体辩护并重、法律对抗与社会治理相结合的辩护理念。本案的办理过程证明,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精准识别程序违法、有效切割责任归属、积极促成矛盾化解,三者协同发力,方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张振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