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因摩托车碰撞加后车二次碾压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于“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是否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辩护人介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围绕《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相对不起诉的法定要件,从五个维度构建辩护体系:一是论证刘某某虽报警初期隐瞒部分事实,但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依据司法解释“一审判决前补供规则”依法应认定自首;二是强调全额赔偿49.5万元并取得谅解,社会关系已有效修复;三是主张过失犯罪、初犯偶犯,主观恶性显著低于故意犯罪;四是结合王某某二次碾压的重大过错,论证刘某某行为并非死亡结果的唯一原因;五是重点提出“伪造现场”情节已在事故认定中作为行政责任评价依据,不得在刑事责任认定中重复评价,有效破除控方加重情节的考量。
案件办理中,辩护人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并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最终检察机关经内部讨论后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在过失犯罪案件中,以自首认定、赔偿谅解、禁止重复评价为核心辩护路径的有效性,也契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导向,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当事人对辩护工作给予高度认可。
张振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