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24 年 5 月,张某入职安某运输公司担任货运司机,双方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公司统一提供营运货车,由法定代表人王某通过微信统一派发运输任务,明确装卸货地点、行驶路线、作业标准;工资按月结算,由公司对公账户、法人私人微信分两笔发放,公司未为张某缴纳任何社会保险。
2025 年 11 月张某工作途中受伤,需要办理工伤认定,但企业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主张双方仅为临时劳务合作,司机可自主接单、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不存在人身与经济依附关系,并提交省内同类劳务纠纷裁判文书作为抗辩依据,拒绝配合工伤认定。
张某多方咨询得知,若无劳动关系认定文书,无法启动工伤鉴定程序,遂委托本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 2024 年 5 月至 2025 年 11 月 23 日期间与安途运输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办案经过
1.梳理取证,固定核心用工事实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完整留存全部证据:法人下达运输指令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车辆行驶证照片、每月工资转账流水(对公 + 法人微信)、日常运输作业记录;针对企业 “自主接单、不受管理” 的抗辩,重点整理长期固定派单、统一调度车辆、作业标准由公司指定的全部记录,夯实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大劳动关系核心要件。
2.锁定法律依据,预判对方抗辩思路企业核心抗辩逻辑:双方无劳动关系合意、司机自由接单属于劳务关系、我方缺少工牌 / 考勤等直接书证,并援引同类案例佐证。 代理思路:依据《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劳动关系认定采取实质审查标准,不以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有无打卡考勤作为唯一判断依据;企业以 “劳务合作” 口头约定规避用工责任不能对抗客观用工事实;对方提交的类案与本案车辆归属、统一调度、按月发薪等关键事实存在本质区别,不具备参照效力。
3.庭审重点辩驳,拆解劳务关系虚假说辞庭审中针对企业抗辩逐一反驳: (1)车辆归属公司所有、统一调度调配,生产工具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完全纳入企业经营体系; (2)所有运输任务由法人统一指派,运输路线、装卸要求、作业规范均由公司管控,存在明确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并非平等劳务合作; (3)报酬按月固定发放,收入系当事人主要生活来源,具备经济依附性,不存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劳务特征; (4)企业未缴纳社保、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自身用工不规范,不能以此否定事实劳动关系。
三、案件结果
仲裁委全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作出裁决:确认张某与安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自 2024 年 5 月至 2025 年 11 月 23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明确:双方主体适格,货运属于公司主营业务,劳动者接受单位统一管理、由单位按月发放劳动报酬,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法定认定标准,驳回企业全部抗辩主张。 当事人凭该裁决书可正常办理工伤认定,后续工伤赔偿维权具备完整法律基础。
四、案例典型意义
当前货运、物流行业普遍存在企业以 “劳务合作”“临时外包” 规避劳动合同、社保、工伤责任的情形,本案为同类货车司机维权提供参考:判断劳动关系不看口头约定名称,重点审查车辆归属、任务调度、薪酬发放、人身管理四项实质要素;即便无书面劳动合同、无考勤记录,只要能举证证明企业对劳动者存在持续性管理、劳动工具由企业提供、按月稳定发薪,即可依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工伤、社保等法定权益。
宋雨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