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林女士在鸿某地产开发的北某小区全款购入住宅一套,为满足日常停车需求,2020 年 8 月从小区业主时美处受让案涉配套车库,签订书面车库买卖协议,当场全额支付 16 万元购房款;开发商同步将车库认购协议、收款收据更名至林女士名下。自 2020 年 8 月起,林女士持续缴纳车库物业费、水电费,完成装修并实际占有使用车库多年。
案涉车库登记在开发商鸿某地产名下,开发商 2019 年将包含该车库在内的 60 处不动产抵押给恒某农商行办理 880 万元贷款,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后开发商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凭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2024 年法院查封整套车库。
林女士得知车库将被拍卖,立即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一审法院裁定中止对车库执行。恒某农商行不服,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自身享有法定抵押权,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 27 条,业主普通买受人权利无法对抗抵押优先权,要求法院准许拍卖车库。
银行核心抗辩理由:
1.车库不属于住宅商品房,不适用保护消费者生存权例外规则;
2.车库抵押在先,林女士交易在后,买受人未尽核查房屋抵押状态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3.开发商、实际控制人、转售人系亲属关联关系,存在恶意抵债、串通转移资产逃避银行债务嫌疑。
二、办案经过
本人接受林女士委托,作为其二审全程代理律师,分三步搭建完整抗辩体系:
(一)证据梳理,固定全部无过错占有事实
全面归集整理全套交易证据:车库转让协议、两笔转账流水、开发商更名后的商品房预定协议、全款收据、多年物业费 / 水费缴费凭证、车库装修照片,完整证明: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合同、全额付清价款、长期合法占有车库。同时调取不动产中心公告,证实小区 2025 年 8 月才放开过户,车库 2024 年 3 月即被查封,未过户完全不属于林女士自身过错,完全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 28 条四项要件。
(二)法理突破,论证配套车库具备居住延伸属性
针对银行 “车库不属于住宅、不能对抗抵押权” 核心观点,重点阐述裁判规则:案涉车库为小区住宅配套设施,依附业主自住房屋,是居民日常生活必要延伸,具备保障居住权益属性;银行办理抵押时仅书面核查权属,未实地踏查车库实际占有使用状态,提交的踏查照片无拍摄时间、无现场占有佐证,无法证明银行尽到抵押审慎审查义务,银行自身存在重大履职瑕疵。
(三)驳斥恶意逃债指控,区分合法民间抵债交易
针对银行主张 “关联亲属串通抵债逃债”,法庭区分两层法律关系:案外人时美与关联企业的抵债行为发生在开发商抵押登记前,债权债务真实、手续完备;林女士属于善意第三人,基于正常市场交易购买车库,无从知晓开发商与银行抵押纠纷,不存在任何串通、协助转移财产行为,银行无实质证据证明林女士存在恶意。
一审阶段我方已完成全部举证,二审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庭审中围绕抵押权与业主物权期待权优先级、车库法律属性两大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完整提交书面代理意见,重点援引九民纪要、多地高院同类车位裁判案例支撑我方观点。
三、案件结果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恒某农商行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不得执行案涉配套车库;一、二审诉讼费合计 7000 元全部由银行自行承担。 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1.林女士作为小区自住业主,配套车库属于居住功能必要延伸,具备生活保障属性;
2.银行抵押核查未尽实地审慎义务,存在过错;
3.林女士完全满足《执行异议复议规定》28 条全部要件,对车库享有足以排除抵押权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五、案件办案小结
1.实务要点:住宅配套车库虽非住宅,但业主自住配套车位 / 车库符合 28 条四要件时,物权期待权可对抗在后设立的不动产抵押权;银行仅做书面登记核查、未实地核验房屋占有状态,将被认定未尽审慎义务。
2.维权提示:购买二手车库、车位务必留存完整转账、更名、缴费、占有使用凭证,若因开发商抵押被查封,可委托律师提起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合法保住配套不动产。
3.本案典型价值:厘清银行抵押权与小区业主配套车库权利冲突裁判尺度,同类车库执行异议案件具备极强参考示范作用。
宋雨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