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委托人王某自 2024 年 5 月起为恒某运输公司担任货运司机,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公司亦未缴纳社会保险。王某驾驶车辆归属该公司所有,日常运输任务、装卸地点、行驶路线、作业要求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统一指派调度,工资由公司对公账户 + 法人私人微信按月固定发放。 后王某工作途中发生事故,需要申请工伤鉴定,但公司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坚称双方仅为临时劳务合作,不存在管理从属关系,还提交本地同类判例主张货车司机自主接单、自由安排时间属于劳务关系,拒绝配合工伤认定相关手续。 王某维权无门,委托本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 2024 年 5 月至 2025 年 11 月 23 日与恒某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办案经过
1.证据梳理,搭建完整证据链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收集全部关键材料:公司名下车辆行驶证、法人下达运输指令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每月工资转账流水、双方约定薪资的沟通记录,固定公司统一调度、按月发薪、车辆归属企业三大核心事实。
2.预判对方抗辩,提前制定代理思路预判企业会以 “劳务合作、自主接单、无人身管理、同类判例” 为由抗辩,针对性拆解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核心区分标准,紧扣劳社部发〔2005〕12 号文件三大认定要件(主体适格、劳动属主营业务、存在管理与报酬从属)。
3.庭审针对性反驳,直击企业抗辩漏洞庭审中企业主张双方无劳动关系合意、无考勤不受制度约束、属于自主接单劳务合作,并提交省高院同类裁定书佐证。 本律师当庭发表代理意见: ① 区分 “劳务成果指令” 与劳动关系日常管理:公司统一分配车辆、每日下达运输路线、装卸点位、作业标准,属于持续性用工管理,并非一次性劳务; ② 经济从属性明确:工资按月固定发放,收入为王某主要生活来源,无自主定价、自担经营风险的劳务特征; ③ 企业以未考勤、无书面合同规避责任不能成立,认定劳动关系以实际用工管理事实为准,不能仅凭口头 “劳务合作” 说辞否定客观用工; ④ 类案裁判与本案用工模式存在本质差异,本案车辆、调度、薪资全部由企业管控,不适用对方提交判例裁判逻辑。
4.紧扣法律依据,强化事实支撑全程围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逐项对应本案事实,论证双方具备人身、经济、组织三重从属性,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法定构成要件。
三、案件结果
仲裁委员会全面采纳我方全部代理观点,作出裁决:确认王某与恒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自 2024 年 5 月至 2025 年 11 月 23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胜诉后,委托人顺利取得劳动关系生效裁决,可凭该文书正式启动工伤认定、主张工伤相关赔偿,彻底解决企业拒认用工关系带来的维权障碍。
五、案件办案小结
物流、货运行业大量企业通过不签合同、口头约定劳务合作规避社保、工伤法定责任,判断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以双方口头约定名称为准,核心看是否存在管理从属、用工工具归属、薪资发放模式。 本案中,律师通过完整留存调度记录、工资流水、车辆权属证明形成闭环证据链,有效推翻企业劳务关系抗辩,为货运司机工伤维权提供关键前置支撑,是物流运输行业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典型胜诉案例。
宋雨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