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1.基础债权形成:陈某稳亲属牵头成立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2016 年与盛某地产签订小区绿化施工合同,先后完成多个小区绿化工程,累计产生三百余万元工程款。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无力现金结款,双方协商以商铺抵顶 230 万元工程款。
2.房屋交付与占有:2017 年合作社内部决议将抵账商铺分配给陈某稳,同年 5 月陈某稳与开发商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出具全额购房收据;陈某稳当日完成收房,全额缴纳物业费、取暖费、维修基金等全部入住费用,长期实际管控商铺。2018 年起对外出租经营游泳馆,持续占有使用多年。
3.抵押、查封突发:开发商隐瞒商铺早已抵账交付的事实,2021 年私自将该商铺抵押给恒某村镇银行用于第三方借款担保,并办理正式抵押登记。2024 年银行起诉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涉案商铺,拟拍卖处置。
4.前置异议失败:陈某稳第一时间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法院仅做形式审查,以房产登记在开发商名下、银行持有抵押登记为由驳回异议。当事人财产面临巨额损失,委托我所律师全权代理执行异议之诉。
银行核心抗辩观点: ① 双方属于以房抵债,并非普通消费者购房,不适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28 条; ② 施工结算、抵账证据存疑,无法证明真实付款、实际占有; ③ 银行已办理合法抵押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有权拍卖房屋。
二、办案经过
(一)接收委托,全盘梳理证据链
接受委托后,我与主办律师第一时间拆分案件两大核心争议:一是陈某稳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物权期待权;二是银行抵押权能否对抗我方在先占有权利。 全面归集整理全套证据:绿化施工合同、多份工程结算单、合作社内部分房决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全款抵账收据、多年物业费 / 水电费缴费凭证、商铺租赁合同、租户经营工商登记材料、抵账总协议书,完整还原先施工、先抵账、先签合同、先收房占有完整时间线,证明以房抵债真实、款项足额付清、长期合法占有。
(二)一审庭审核心代理思路
1.驳斥银行 “以房抵债不适用 28 条” 观点:虽基础关系为工程款抵债,但双方已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房屋交付、全额结清房款,抵债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陈某稳依法取得物权期待权,符合 28 条全部四项要件;未过户过错完全在开发商(拒不开具购房发票、隐瞒房屋现状私自抵押),我方无任何过错。
2.指出银行抵押权不构成善意取得: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办理大额不动产抵押前,负有实地勘察、核查房屋实际使用人的审慎义务。案涉商铺长期对外经营,银行未现场核查,未尽基本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其抵押权不能对抗我方在先占有权利。
3.补充事实佐证:开发商隐瞒房屋已处置事实办理抵押,存在恶意,不能由无过错的实际占有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不得执行案涉商铺。
(三)应对银行上诉,二审巩固胜诉逻辑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复主张我方不属于购房消费者、证据链条不完整、抵押权应当优先。 庭审中我方重点强化两大裁判要点:
1.全部书证、缴费、租赁经营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闭环,足以证实 2017 年即完成交付、持续占有,远早于 2021 年抵押登记时间;
2.金融机构办理抵押未尽实地核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抵押权不具备对抗在先物权期待权的效力。 二审法院核查全部卷宗,未采信银行上诉理由,维持一审原判。
四、案件最终结果
1.一审判决:判令不得执行案涉 254㎡商铺,案件全部诉讼费由银行承担;原驳回异议的执行裁定自动失效。
2.二审终审判决:驳回银行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同样由银行承担。
3.最终效果:成功保住当事人价值两百余万元商铺,阻止房产被拍卖,当事人完整保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权益。
宋雨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