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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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丨绿化公司员工交通事故案,律师助力,成功追索赔偿彰显法律智慧

作者:郭晓静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2日分类:光法案例浏览:286次举报
2025-05-22

案件回顾

被告(骑电动三轮车)与我方当事人(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我方当事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被告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因此住院49天,并诊断为多处损伤。


律所接案

在本案中,我所主办律师团队秉持着严谨细致的职业态度,深入核心,通过对案件的梳理,发现案件关键信息——即被告发生交通事故时系职务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的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办案过程中,主办律师团队始终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进展。同时深入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为案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经法院公正裁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与合理的赔偿。


案件结果

经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赔偿清单共计认定为37768.13元,扣除被告垫付的2000元,剩余135768.13元由被告公司承担

本案受理费减半,由被告公司承担


主办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告作为肇事电动三轮车的驾驶人,应当对我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经我所律师团队调查了解发现,被告为某绿化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在被告工作行为中,故被告的公司(某绿化公司)应当承担雇主责任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要素在于赔偿责任主体,误工费及赔偿的标准。

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被告驾驶非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被告系某绿化公司的员工,其驾驶的三轮车为某绿化公司所有,事故当天,被告正在为完成更换除草机的任务而驾驶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某绿化公司应当承担雇主责任,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原告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本院予以调整。


建议与提醒

1、骑行者应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佩戴好安全头盔等防护装备。

2、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并等待交警到场处理,以便准确划分责任。

4、双方应尝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赔偿问题,若协商不成,可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郭晓静,女,本科,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法学学士,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311768579。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79 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