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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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丨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作者:郭晓静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8日分类:光法案例浏览:358次举报
2026-01-08

基本案情:

武某与崔某于2017年6、7月份务工时相识,8月份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8月16日,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9年9月7日,武某1出生,出生后一直未喂养母乳。2021年4月6日,武某与崔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武某1归崔某抚养,武某每月15日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学业完成为止。2021年4月6日双方离婚后,武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崔某10420元。后武某在视频软件发现崔某与其他男性暧昧视频,且武某1与该男子长相十分相似。武某于2022年3月8日委托鉴定中心对其与武某1的DNA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排除两者之间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武某1与原告武某不具有亲子关系,被告武某1随被告崔某生活,由被告崔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二、被告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武某抚养武某1支出的抚养费48420元。三、被告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武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四、驳回原告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原告武某主张武某1不是其生物学上的儿子,庭审中被告崔某申请鉴定,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支持武某是武某1的生物学父亲,故对原告武某要求确认其与武某1不具有亲子关系及不再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其因抚养武某1产生的抚养费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武某1与原告不具有亲子关系,原告在不知道该事实前因抚养武某1产生的抚养费应由被告崔某承担。关于原告支出的抚养费数额问题,在原告与被告崔某离婚前,原告虽转账多笔给被告崔某,但被告崔某抗辩用于了双方日常开支,现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在离婚前支付给被告崔某的款项均是被告武某1的抚养费以及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武某1出生后一直未喂养母乳、原告与被告崔某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本地生活水平及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离婚前的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即离婚前的抚养费总额为38000元(19个月*2000元/月);原告与被告崔某离婚后,原告支付给被告10420元,该金额应认定为系支付给被告武某1的抚养费,综上,本院确定抚养费共为48420元(38000元+1042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在同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性关系,生育与原告没有血缘关系的儿子,原告在不清楚该事实前抚育了几年,倾注了感情,现该事实给原告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比较适宜,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分析:

本案系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此类案件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子女与原告是否有血缘关系,二是在无血缘关系的前提下抚养费的返还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对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亲子关系的确认已有明确的规定,常用的确认方式为做亲子鉴定。本案即通过做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武某1与原告武某不具有亲子关系。对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因本案诉讼时原告武某与被告崔某已经协议离婚,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进行了分段计算,即原告武某与被告崔某离婚前,原告的抚养支出酌定为每月2000元,离婚后的抚养费以武某实际支付的数额为准;精神损害抚慰金则酌定为50000元。该案还应注意第二个焦点问题中请求权基础。武某1与原告武某既没有血缘关系,亦无其他法律上的拟制父子关系,故其对武某1无法定抚养义务,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武某1进行抚养,造成自己财产的减少,利益受损,而被告崔某由此获益,原告武某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而本案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系侵权损害赔偿。配偶之间有共同生育子女、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崔某在同原告武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性关系,并生育与原告没有血缘关系的儿子,侵犯了原告武某的人身权益,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武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郭晓静,女,本科,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法学学士,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311768579。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7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1410320********79 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