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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对患者治疗中存在未尽到完全注意义务,系患者死亡轻微原因

发布者:张文波律师|时间:2023年01月24日|分类:医疗纠纷 |243人看过

案件事实:

2018年9月11日,患者肖某因无明显诱因进食梗阻一月到某医院就医,门诊以“下段食管癌"收入胸外科住院。2018年9月21日,肖某行“胸腹腔镜食管胃结合部切除、胃代食管右胸内吻合、纵隔及腹腔淋巴结清扫、空肠造瘘术"。2018年9月21日,肖某行“右侧胸腔探查止血、凝固性血胸清除、胃食管吻合修补术"。2018年9月29日,肖某突发胸痛不适,胸腔及纵膈引流管可见大量献血引流出,伴呼吸急促、心慌等不适。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尸体未行解剖。

  鉴定意见:

  2019年8月22日,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受本院委托出具了重法正[2019]医过鉴字第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认为:根据患者的临床症状、体征、物理学检查、病理活检等分析,某医院对其诊断下段食管腺癌有依据;某医院选择胸腹腔镜食管胃结合部切除、胃代食管右胸内吻合术有指征,术前告知风险符合医疗程序;术后诊断吻合口瘘有依据,行右侧胸腔小导管置入术等保守治疗符合诊疗一般原则;病程记录显示2018-9-29“6时突发胸痛不适……",但未提供6点以后积极观察的充分依据,对可能的病情疾骤变化凶险预计上存在不足;2018-9-29手术记录与术前讨论及术前小结拟定方式改变,未查见术中改变手术方式的沟通记录和知情同意告知,如术中记载“手术过程中患者多次出现心跳骤停、室速、室颤"情况下增加手术方式,亦可能增加并发症风险;再次手术前,胸腔及纵隔引流管可见大量鲜血引流出,手术记录亦未能完全反映出来源及止血情况;肖某死后未行尸体解剖,既往合并冠状动脉狭窄等自身性疾病,无法医学病理金标准明判析死亡发生原因及启动机制,亦不能证实医源性技术操作缺陷引起吻合口瘘,故医方的诊疗行为直接引起死亡的证据不足;医方过错在于对并发症风险重视不够,手术记录等不能充分举证完美操作,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并发症风险防控力度,降低患者积极救治得以生存的机会。最终鉴定意见为:1.某医院在对肖某的治疗中存在未尽到完全注意义务的过错;2.以医方过错系肖某死亡的轻微原因认定为宜。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患者肖某在某医院就诊时被诊断为“下段食管癌",经住院手术治疗,终因医治无效死亡。针对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对此已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所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虽然某医院对于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其并未举证证明鉴定意见存在依据不足而不应当采信的情形,故本院对某医院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综上,某医院在对肖某的治疗中存在未尽到完全注意义务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考虑到肖某自身性疾病史,手术本身伴有并发症风险,本院酌定某医院承担百分之十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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