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代理原告。
原告与被告交易一年多,原告根据被告的订购需求向被告供应模具钢材,货款的结算时间为月结30天。但2016年4月起,被告迟延支付货款,至今拖欠货款达279703.3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9703.3元,并支付延迟付款的滞纳金);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确认未结货款为279703.3元,并有订购清单、送货单、对账单、付款明细表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交付货物给被告,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79703.3元,合法有据。因此判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7970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