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代理原告(出借人)。
本案本律师代理原告的案例。
为进行项目经营合作,原告陆续为被告项目投入了相应运作资金。2016年6月14日,经被告所有股东同意,原告退出与被告的合作。2016年6月16日,原、被告及被告原股东签署了《借条》,约定截至2016年6月15日,原告已向被告投入的运营资金110491元转为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借款,被告一年内偿还前述款项,并以《支付明细》作为借条的附件予以确认。现还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相应款项,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向原告归还案涉借款,但归还的期限为被告正常运营情况下才归还,被告现在负债累累无法归还,尚未到归还期限。
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涉《借条》、《支付明细》的内容与形式均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有被告的盖章及股东的签名确认,《借条》载明的内容与《支付明细》能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双方协商一致将原告的投资款110941元转化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原、被告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借款人,负有按照约定到期向作为出借人的原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法院判决如下: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1094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10941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