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接受某女士(原告)的诉讼离婚的委托,离婚的理由是男方(被告)家暴。
原告诉称:原、被告因共同在东莞某公司工作的缘故相识,后相知相恋,并登记结婚。女儿出生后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后,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经常家暴而要诉讼离婚。原告原告考虑到双方女儿自出生开始就跟随被告的父母生活,且被告又是担任公司领导,经济收入比原告高很多,孩子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成长。因此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申向凌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面经法院及本律师的努力,双方调解离婚。调解的结果是:男方抚养小孩,女方给20000元作为补偿(分半年支付),后续无需女方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