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甘肃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XX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原告药款890962.40元,逾期利息66698元(以890962. 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 85%计算,自2019年11月6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0月6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同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一家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销售企业,自2009年开始,原告陆续向被告销售药品,期间被告也向原告支付部分药款。2019年11月5日,原、被告对账确认,截止2019年11月5日,被告拖欠原告药款890962.4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订立的《销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依法子以保护。被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欠款金额75910 91元无异议,本院子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交易过程中是流动供货、浪动付款,对逾期付敖的利息没有约定,该主张无事实依据,综上,对原告部分请求本院于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甘肃xx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刘央生牧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xx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9106. 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常年合作,但是双方业务往来频繁,账目比较混乱,律师结案后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庆幸被告在原告的征询函上盖章确认金额。但是在庭审中被告律师对金额提出异议,认为对账确定 的金额是新的债务,对此原被告庭后再次核账,经法庭二次审理查明,被告欠付原告75万元。不管是委托律师还是自己打官司,最好在诉讼前咨询一下律师,一旦进入程序出现错误将造成无法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