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险范围内子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险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按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信。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刘xx,委托代理人:王卫东
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害赔偿费用247422.60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中,根据重新鉴定意见书,xx将第一项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87572.28元。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11日21时许,被告刘xx驾驶甘Axx 观致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南滨河中路东段由西向东行驶至木器厂公交站时,恰遇原告由北向南横过马路,将其撞伤。后经甘肃xx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外侧粉碎性骨折、右锁骨肩峰端骨折等多处骨折。原告出院后经甘肃xx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右肩关节功能丧失27%,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右膝关节功能丧失50%,伤残程度评定 为九级伤残;后续医疗费评定合计为:肆万壹仟伍佰捌拾陆元整(人民币:41586);综合评定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兰州市xx警察支队xx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xx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甘Axx观致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xx投保。
刘xx辩称:答辩人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无异议。但被答辩人的合理赔偿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机动车商业险限额内以及事故贵任比例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再由答辩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险范围内子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险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按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信。
其中机动车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事故发生后,答辩人积极配合医院对被答辩人以及张xx进行治疗,支付医疗费,聘请护工,其中2020年5月27日前垫付医疗费39425元。同时,答辩人与兰州xxx中心于2020年5月15日签订《协议书》,由答辩人雇佣护工对被答辩人进行住院期间的护理,每天护理费230元,总共花费护理费8400元。另外,答辩人向xx支付医疗费1878. 66元。对于上述垫付费用,在扣减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及护理费后,由保险费公司向答辩人予以核算理赔。综上,被答辩人的合理赔偿费用由人保华强公司在交强险、机动车商业险及事故责任比例范围内进行赔偿,答辩人不再承担赔偿费用。
保险公司辩称: 1、 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与交警部门的的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刘xx负主责,xx负次责,xx和负次责,故依据法律规定,我公司对xx与本次事故有关的合理损失在超出交强险部分承担60%的赔偿责任。此外,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xx及xx均受伤,故需在处理本案时,在保险范围内预留另一伤者张xx的赔偿份额,或待张xx起诉后综合损失比例再行赔付。2、被告刘xx驾驶的甘Axx号车辆所有人为xx兰州分公司,该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2.2万元和商业三者险20万,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3、 我公司已赔付xx东医疗费4万元(包括交强险1万元和上线险范围内3万元),应当总损失中予以扣减。根据规定,医疗费应核减10%,精神损害抚慰金与诉讼费、鉴定费不予赔付。关于原告诉请的其他赔偿项目,合理部分在保险范围内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综上,xx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共计241567. 52元,根据双方责任比例,由xx自身承担72470.26元,刘xx承担的赔偿费用为169097.26 元,扣除二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79200元和刘xx已垫付的护理费8400元和120急救费225元后,剩余81272. 26元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关于保险公司预交的重新鉴定的费用3500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该费用由刘xx与xx根据各自责任比例予以分担,刘xx承担2450元,xx承担1050元。练上, 原告的部分诉论请求, 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子以支持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法、国大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力第七中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公司xx支公司于本决生效后十日内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署项损失共计81272. 26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