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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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判决我方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王卫东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6日|分类:人身损害 |263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属于常见类型案件,大多发生在农民工工地干活受伤事件。案件取证难度大,争议复杂。根据原《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在2021年12月份,由包工头张某叫到四川某项目干活,该项目由我代理的被告甘肃某公司负责实施。甘肃某公司施工由于工程进度慢,被业主要求撤场,于是在2021年10月份撤场。撤场后该项目由业主发包给四川某公司,在2021年12月28日,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于是四川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某、王某以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某、王某以及四川某公司不赔偿,原告随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其受伤期间项目是由我方公司承包,也起诉我方公司承担责任。被告张某、王某认为二人是我方公司的项目负责人。

经法院查明:我方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标段不是该标段,合同中的项目负责人非二人。签订赔偿协议的主体是张某、王某以及四川某公司。我方公司在2021年10月撤场,原告受伤时的承包人是四川某公司。张某是原告的雇主,王某属于债务加入,而四川某公司作为承包人将劳务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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