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我代理的是购房人,我方一审诉讼请求是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我方胜诉。开发商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我方承担违约金,我方出庭答辩,最后维持一审判决。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是:《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办理按揭贷款,但是由于被告集团公司出现债务危机,导致各银行不办理按揭贷款,要求原告进行全额付款。因双方签订的合同选择的是按揭贷款,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奈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开发商的确存在债务危机,导致银行不办理按揭贷款,双方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购房款。
被告开发商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是原告的原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开发商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加重原告的责任,显示公平,本案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开发商的原因,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其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