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兰州律师点评:
买卖合同生活中很常见,但是当事人在生活中对买卖合同的证据留痕存在缺少法律意识。只要认为我给对方送了货,提供了标的物,对方就会认账,有的甚至过于对对方的信赖,送货单之类的都不签字,或者签字主体是员工,而可怕的是当你起诉的时候,你的送货单上签字的员工早辞职了,你无法证明是欠款人的员工。
遇到供货类案件,一定要有送货单,并有负责人签字,每月或每季度进行对账,让负责人及公司出具欠条。
案件情况:
原告是一家药物销售公司,分别向被告公司供货,以及被告公司的关联公司供货。双方都有出库入库单,但是一直没有对账。在2016年的时候,原告就两家供货于被告公司达成欠条,对被告公司关联公司的欠款由被告公司承担。被告开庭答辩认为关联公司的欠款与其无关,,不承担付款责任。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提起诉讼。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作为债务承接人,自愿接管关联公司的债务,应当对关联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最终判决被告公司按照欠条的金额偿还欠款。
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自愿签订欠条,是真实意思表示,一审判决正确,最终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