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东律师

  • 执业资质:1620120**********

  • 执业机构: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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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下的夏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发布者:王卫东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290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容易在实践中混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单纯的向上游犯罪提供银行卡,电话卡,并没有参与走账,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定最高三年有期徒刑。如果是即提供两卡,又帮助走账获取利益,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转移资产10万以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走账10万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决。如果是提供两卡,同时与上游犯罪有着密切联系,长期帮助走账,实施上游的诈骗行为,属于诈骗罪。

本案案件事实清楚,经过律师阅卷发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向检察官沟通量刑,通过认罪认罚机制,最终取得一个良好的刑期。

案件事实:

辩护人王卫东,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州市XXX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X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XXX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王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1年,被告人X明知上线“华仔”让其帮助转移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以办理贷款“刷流水”为由索要xxx的身份证、银行卡及手机解锁密码、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支付密码等信息,在兰州市xxx酒店间内多次利用二人银行卡帮助“华仔”转移赃款。经查实,被害人98888元进入被告人账户,其从中获利7800 元。案发后,被告人在接到公安内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更聚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银行卡信息及转账明细、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明细、办案说明、退缴班救收据、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在他人的诱骗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意小,且所转移资金占本案被害人被骗金额的份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依据在卷证据,被告人明知他人让其转账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但为追求非法利益而积极帮助转移,造成多名被害人被骗款项无法追回的后果,其主观恶性并非较小,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依据到案经过及办案说明,被告人在接到公安人员电话联系后便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该行为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可认定为自首, 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对提出被告人愿意退赃的意见,经查,本案庭审转束后,被告人家属已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故对上述意见予以采纳,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违法所得78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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