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商品房买卖中,购房人选择按揭贷款,因一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按揭,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XX出现负面情况,导致银行放贷收缩,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解除条件。另,被告自身原因导致购房人不能办理按揭,购房人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要求承担违约金无事实法律依据。
原告在XX地产下属兰州子公司处购买了一套房屋,选择按揭付款方式购房。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工资证明,提交银行答复因债务冲击导致银行贷款收缩无法放贷。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到其他银行办理按揭,均不予贷款。因原告选择的是按揭付款,无法一次性付款,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原告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首付款及定金。被告答辩认为原告违约,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XX地产债务危机导致原告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原告合同履行不能,应当解除,被告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承担违约金无事实依据。最终判决全额退还购房款及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