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当得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利益。如果得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属于不当得利,利益已经不存在的,无需返还。如果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属于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利益并赔偿损失。如果得利人将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本案原告系行政事业单位,被告在原告处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由于被告隐瞒相关事实,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原告处工作多年,原告向被告发放工资等费用10万余元。最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被告拒绝退还。最终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不当得利款10万余元。
律师提醒:没有免费的午餐,没有法律基础的得利不受法律保护,有违社会公平正义,所以每个公民应当合法获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