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四川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320元(以货款40,000元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陶瓷透水砖定购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陶瓷透水砖,单价为125元/平方米,一车一结,在月底前付清当月货款,逾期不付,将产生每日千分之二的利息和滞纳金,直至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被告交付了陶瓷透水砖共计320平方米,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40,000元。被告的逾期付款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因购买陶瓷透水砖达成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引起本纠纷的责任在被告,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40,000元(320平方米×125元/平方米),理由充分,证据充足,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原告还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货款4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当月结清货款,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日千分之二,该利率已超过原告请求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四倍,原告予以主动下调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四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原告的上述违约金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XX公司货款40,0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货款4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