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林x与被执行人华XX医院、黄XX、陈XX、张XX、陈XX、卓X追偿权纠纷一案,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6民终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金额为XXX.4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7月20日,本院通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通信管理平台向被执行人黄XX、陈XX、张XX、陈XX、卓X推送短信、通过XXX向被执行人华XX医院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0年7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华XX医院、黄XX、陈XX、张XX、陈XX、卓X的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结果,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华XX医院、黄XX、陈XX、张XX、陈XX、卓X名下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均为轮候冻结,未能扣划到相关案款),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黄XX、陈XX、张XX、陈XX、卓X的财付通及支付宝账户,并于2020年8月1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XX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Z××××号车辆,于2020年8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XX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0××××号车辆,于2020年11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黄XX所有的位于华蓥市××街××段××号××幢××号房屋,于2020年11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XX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镇××路××号××幢××层××幢××层××层房屋。以上车辆均下落不明,房屋均为轮候查封。(备注: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支付宝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需于到期之日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3、2020年10月14日,本院委托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及荔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12月2日,因被执行人华XX医院、黄XX、陈XX、张XX、陈XX、卓X至今未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华XX医院、黄XX、陈XX、张XX、陈XX、卓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0年11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林X委托代理人蒲XX推送短信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林x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华蓥x医院、黄XX、陈XX、张XX、陈XX、卓X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华XX医院、黄XX、陈XX、张XX、陈XX、卓X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X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林x发现被执行人华XX医院、黄XX、陈XX、张XX、陈XX、卓X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华XX医院、黄XX、陈XX、张XX、陈XX、卓X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