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晓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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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彭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蒲晓凤律师|时间:2021年03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15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8年9月20日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彭x按照每天356.16元的标准支付欠付的房屋租金,直至被告彭x原告张x交付房屋为止(当庭撤回该项诉讼请求);3.判令被告彭x自行承担费用,将房屋恢复至出租前的状态,并在法院判令合同解除后立即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张x(当庭变更为判令被告彭x立即腾退房屋,并将房屋恢复至出租前的状态);4.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彭x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张x被告彭x2018年9月20日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张x将其所有的成都市锦江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出租给被告彭x,租金每年130,000元(即每天356.16元),每半年支付一次,为65,000元,支付期限为付款期末前三天。同时约定,被告彭x须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房租,否则原告张x有权收回房屋。同时,被告彭x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如在租赁期限内从事违法活动,被告彭x应当退还房屋。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彭x应当于2020年9月17日支付租金65,000元,但被告彭x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予以支付,直至起诉之日尚欠付原告张x租金65,000元。且原告张x发现,被告彭x利用租赁房屋开设“饭团匠”餐厅,但未办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等法定证照,存在严重的无证经营食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给食品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也严重侵犯了原告张x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严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现被告彭x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原告张x解除合同的欠付租金、违法经营等条件。现原告张x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与被告彭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张X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彭X的租赁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彭X将房屋恢复原状后腾退给原告张X,因被告彭X在租赁期间内存在迟延支付房屋租金及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形。被告彭X辩称其基本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偶有迟延,在第三人张X惠提醒后也立即进行了支付,且第三人张X惠未提出异议,2020年10月迟延支付租金系因指定收款卡号注销,且被告彭X无法联系上第三人张X惠,并非被告彭X个人原因导致。被告彭X经营的店铺已办理营业执照、备案登记等证件,且在经营期间并未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违法行为,原告张X不能据此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综合双方的诉辩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张x是否有权因被告彭X迟延支付租金而解除合同;二、被告彭X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致使原告张X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一、关于被告彭x迟延支付租金的问题。根据查明事实,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彭X应在2020年9月17日支付下半年的房租,本案被告彭X迟于2020年10月19日向第三人张X惠支付宝账户转入了半年租金65,000元。而被告彭X迟于转款系因收款人第三人张X惠将指定的收款卡号注销,且未及时向被告彭X提供新的收款账户,在被告彭X多次联系后也未予回复,导致被告彭X不能正常支付租金,只能选择向第三人张X惠支付宝账户转款方式支付截至2021年3月19日的租金。故本案被告彭X迟于支付租金非因被告彭X个人原因导致,截止本判决作出前,原告张X仍未就收取租金的卡号是否注销、何时注销事宜作出合理的回应。结合本院查明事实,本院认定原告张X存在不诚信行为。对原告张X以被告彭X迟延支付租金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告彭x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原告张X主张被告彭X租赁案涉房屋进行无证经营,已违反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使原告张X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故原告张X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收回房屋。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查明事实,被告彭X已于2020年6月底就其经营门店获取营业执照,并随后进行了备案登记,属于有证经营,且至今未受到任何有关部门的处罚,并未违反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原告张X的主张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其次,本案双方建立的系房屋租赁关系,在被告彭X已支付相应租金且无其他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被告彭X的经营模式为何从客观上讲并不会使原告张X的权益受到损害。原告张X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与被告彭X的租赁合同,故本院对原告张X要求解除与被告彭X的租赁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在解除合同的请求内容不予支持的情况下,原告张X诉请腾退房屋恢复原状,亦不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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