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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荣荣律师代理陈某寻衅滋事案成功争取不起诉

发布者:杨荣荣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4日 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犯罪嫌疑人陈某系某建筑劳务公司的技术管理人员。某日,因部分工人前往项目部讨要工程款,陈某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劝离。在劝离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现场冲突逐渐升级,陈某在此过程中参与了打斗,最终导致两名工人受轻微伤。事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认为陈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遂对其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先后对陈某采取了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变更为监视居住。侦查终结后,案件被移送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陈某的行为性质认定及是否具备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首先,关于行为性质,陈某虽在冲突中致两人轻微伤,但本案事出有因,系因工人索要工程款引发的债务纠纷衍生冲突,与典型的无事生非、寻求刺激的寻衅滋事存在本质区别,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次,关于量刑情节与程序适用,陈某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同时,案发后陈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成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陈某本人亦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上述情节,陈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是否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成为审查重点。

 

【处理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听取了辩护人杨荣荣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虽实施了寻衅滋事的相关行为,但本案系由民间债务纠纷引发,且陈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检察机关认为陈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陈某因此免受了刑事处罚,成功保住了无犯罪记录的清白身份。

 

【律师价值】

杨荣荣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辩护策略。介入案件后,杨律师敏锐捕捉到本案系债务纠纷衍生的核心背景,有效剥离了案件“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典型特征。在策略制定上,杨律师全面梳理并落实了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形成完整的罪轻辩护逻辑链条。通过向检察机关充分论证陈某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法理依据,成功说服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最终争取到酌定不起诉结果,不仅免除了当事人的牢狱之灾,更保住了其无案底的清白身份,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杨荣荣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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