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当事人万某因房屋拆迁纠纷,携带12.5升92号汽油前往某区征收补偿中心办公区,打开油桶、手持打火机扬言自焚,引发人员紧急疏散,公安、消防、特警大量警力现场处置。公安侦查阶段,万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审查批捕阶段,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罪名变更为放火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最初以放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在审判过程中,检察院出具某检刑变诉《变更起诉决定书》,将指控罪名由放火罪变更为寻衅滋事罪。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行为的定性,即万某的行为究竟构成放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重罪,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实际点火,量刑起点即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现场汽油、打火机齐备,办公大楼人员密集,控方批捕及最初起诉均认定放火罪,当事人面临三年以上的重刑风险。辩护的关键在于辨析当事人主观目的是否为拆迁纠纷施压、恐吓示威,而非主动追求点火燃烧、危害不特定公众安全。此外,公安机关并未扣押打火机,无法证明打火机可以点燃,即是否存在危害可能性实际存疑。
【裁判结果】
杨荣荣律师在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持续提交法律意见,重点论证当事人主观上没有放火、引燃的故意,行为属于借自焚进行恐吓、发泄诉求,不符合放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庭审前继续就罪名定性与检察官充分沟通,递交书面辩护意见,区分“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与“借自焚恐吓滋事”两者的法律边界,并抓住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最终,人民检察院在审判阶段出具书面《变更起诉决定书》,将放火罪变更指控为寻衅滋事罪。法院审理采纳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轻辩护意见,判决万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比放火罪三年起步量刑,本案实现重罪打掉、量刑大幅降低的辩护效果。
【律师价值】
杨荣荣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策略制定能力。面对当事人面临放火罪三年以上重刑的危机,杨律师精准捕捉到当事人主观动机仅为施压恐吓而非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在程序推进中,杨律师不仅在审查起诉阶段持续提交法律意见,更在审判阶段敏锐把握时机,与检察官深入沟通罪名边界,成功推动检察院书面变更起诉。其扎实的证据分析与灵活的庭审策略,成功将重罪降档,为当事人争取到一年有期徒刑的轻判结果,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