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紫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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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拖欠货款,该如何处理?

作者:刘紫悦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9次举报

原告:      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精密模型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被告双方存在交易往来,原告按订单要求向被告发货。应原告要求,被告于2017年9月分四次向原告微信转账支付了货款共计14000元。经原告结算,被告截止2017年8月30日,尚欠原告货款4180元。另,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供货共计29738元。2018年1月份至2018年2月6日,原告向被告供货共计13642.5元。期间,被告于2018年1月18日向原告微信转账支付5000元,2018年3月21日,被告通过手机银行向原告转账支付5000元。截止2018年3月21日,经原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7560.5元。原告陈述,双方口头约定交货后一个月结清货款,原告通常与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妻子联系,被告上述所欠货款至今仍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送货单、订单合同、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律师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双方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货款,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货款。原告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订单合同、对账单,结合原告庭审中陈述的情况,原告主张被告欠其货款37560.5元,应予以确认。原告最后一次送货是2018年2月6日,原告主张被告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同样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消极答辩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37560.5元及利息(利息以37560.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刘紫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现为卓建所纪律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现代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2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