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紫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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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代理约定风险收费,该费用能否主张由对方承担?

作者:刘紫悦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88次举报

刘洪霞与温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3民初4223号


  原告:刘洪霞。
  被告:温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森泽、黄志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17日起,以本金人民币5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一切合理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18年8月17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月利息3%,借款期限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原告在签订合同当日即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指定的收款账户(中国农业银行,户名:温智,账号62×××16)支付本金5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已收到全部本金人民币50万元,借期2个月,每月利息及逾期利息将按3%计算。如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关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仅支付原告2个月的利息而拒不偿还本金,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因本案应支出律师费代理费人民币33000元。为避免造成原告损失,对被告未还的利息,原告诉请自愿将每月利息3%调整为2%,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维护原告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温智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起诉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借款合同;
  证据2、借据,证据1—2共同证明原告于2018年8月17日借款给被告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约定借款期限、月利率,由被告承担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事实;
  证据3、转账凭证,证明原告于2018年8月17是转账给被告指定的收款账户的事实;
  证据4、被告的银行卡复印件,证明原告将款项转至被告账户的事实;
  证据5、不动产权证书,证明被告拥有50%不动产权的事实;
  证据6、代理合同,证明原告委托律师的代理合同;
  证据7、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因本案支付了前期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证据8、保函发票,证明原告因本案申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支出财产担保费用人民币700元。
  被告温智未举证、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人民币50万元,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期限2个月,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借款利息按借款金额的3%每月计算,合计人民币1.5万元。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出借人支付正常利息及罚息,另还应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本金5%的违约金。
  同一日,原告通过其于中信银行的账户,向被告汇款人民币50万元。当日,被告出具《借据》,书面确认借到原告人民币50万元,借款利息与逾期利息将按3%每月计算至本息全部结清之日止,如被告不能按时归还该笔借款,应承担相关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因被告未按照上述《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起诉,并于2019年1月21日与广东君可扬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收费方式为风险收费,原告在合同签订起三日内向广东君可扬律师事务所支付人民币3000元作为前期办案经费。该项3000元收费,已于2019年1月23日打印《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的借款合同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依约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息3%,即年利率36%;违约金为借款本金的5%,均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将利率下调为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即2018年10月17日开始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用,原、被告在《借据》中已明确如被告不能按时归还该笔借款,应由被告承担律师费。但因本案原告与广东君可扬律师事务所约定的收费方式为风险收费,在程序终结时以原告实际收回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代理费,签约双方对律师代理费的具体金额并未约定明确,仅明确了前期办案经费3000元,且原告已实际支付3000元。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3万元,并无合同约定,也无事实依据,本院仅支持被告应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为3000元,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反驳原告的主张,视为其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洪霞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
  二、被告温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洪霞支付借款利息(以人民币5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计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温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洪霞支付本案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四、驳回原告刘洪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5元,保全费人民币3185元,由被告温智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温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刘洪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本案原告与代理律师约定的风险收费部分,到底能否要求由对方承担,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未统一。有些法官认为由于诉讼标的额完全能够在判决时确定,因此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约定的风险费用比例计算出具体的代理费,应当予以支持。而很明显地,本案主审法官对此持相反意见。本律师给各债权人的建议即是,在自己的经济能力范围内,尽可能先行支付律师费,以便在诉讼过程中及时主张。


刘紫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现为卓建所纪律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现代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2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